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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责任担当 依法决定全县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发布日期:2014-12-23 作者: 王功平 字号:[ ]

  近年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负人民重托,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托民族自治县半个立法权的优势,先后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决议、决定,并且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重要内容,现已颁布实施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8件,这些决定决议和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力推动了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突出重点,立项选题要精准

  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县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精准选题,深入调查研究,适时进行讨论、审议和决定。

  围绕自治县委重大部署选题。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过程中,除了在自治县人代会期间对各项法定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外,注重把自治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20113月,自治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自治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20139月,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预计今年可实现生产总值120亿元,财政收入超10 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6500元,提前超额完成了“十二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为推进生态立县战略的实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同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纲要》的基础上,2012年,自治县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目前,全县拥有1处国家森林公园和2处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73.6%,林木绿化率76.7%,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清江库区总体水质长期保持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体标准内。2012年,我们还依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决议》,同时修改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为推进自治县依法治县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围绕政府重大事项选题。依法审查批准计划、预决算,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的一项重要职责。常委会坚持每年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决算、审计工作等情况报告和部分变更预算的议案,及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确保了预算执行和计划目标的如期实现。为支持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今年,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将丹水新区五路一桥项目建设资金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的议案,并作出决定,确保了一大批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不断拓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2010年以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有关机构改革、规划编制、重大改革举措等方面的报告或议案,并作出决议决定16个。自治县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狠抓督办落实,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我县是“长阳人”的故乡和800万土家族的发祥地,孕育了深厚的巴土文化,为使民族民间文化得到保护和传承,20062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决定》,加强了对民族文化资源、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目前,长阳土家族撒叶儿嗬、都镇湾故事、薅草锣鼓(长阳山歌)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目录, 2011年自治县被文化部评为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2013年再次荣获全国文化先进县荣誉称号。

  围绕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选题。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010年以来,根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在自治县人代会上,将扶贫攻坚食品安全、“农村安全饮水”、城区环境综合治理、“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城区公共绿地保护”、“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议案经大会审议形成决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督办,推进了一系列民生问题的改善。为早日脱贫致富,2011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自治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扶贫攻坚工作,构建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工作格局。截止2013年底,完成了119个村的整村推进,累计减少贫困人口8万人。长阳“扶贫九到户”模式先后在新疆乌鲁木齐和湖北宜昌召开的全国扶贫开发会上做经验交流,被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予以推广。

    二、把握尺度,关系定位要分明

  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职行权实际工作中,坚持准确定位,注重把握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人大监督权和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关系,确保人民赋予的各项权力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理清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会党委意图,把党委关于重大问题的决策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动方向和指导原则。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前,人大常委会党组主动向县委汇报,经县委同意后,由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作出重大事项决定。今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定了《关于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对于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请示报告县委,主动接受县委的领导,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中充分体现县委的决策部署和战略意图。

  理清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管理决定权的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党委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一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和沟通,每年定期与“一府两院”召开联席会,就“一府两院”工作中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沟通。在行使决定权的过程中,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立足于全县工作大局,以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为目的,通过对重大事项依法作出决定,为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提供权威的依据,促进了自治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理清人大决定权与监督权的关系。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是分不开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视察等监督方式,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并做出相关的决议决定,提高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同时,及时加强监督,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定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效。2013年1218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县人大代表视察全县十大社会发展项目,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督促检查,推动了决定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规章,程序机制要规范

  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机制,促进重大事项决定贯彻落实。

  规范工作流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人大常委会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范了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增强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在本区域内的可操作性。为了使作出的决定切合实际、顺乎民心、符合民意,增强针对性和科学性,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前,首先召开主任会议对拟定问题进行广泛深入讨论,然后组织人员带着专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努力掌握第一手材料。主任会议听取调研情况汇报进行研究,并向县委请示后,作出是否属于重大事项的认定。对于被确定为重大事项的问题,由自治县政府就有关重大事项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并作说明,由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提请自治县人代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目前,长阳已基本建起了“党委作决策、政府提议案、人大作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之间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实施”的工作格局。

  完善督办机制。建立健全决定交办制度和落实情况汇报制度。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向“一府两院”交办,明确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一府两院”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决定的重大事项督办落实上的作用,结合专题调研、专项调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对重大事项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相关决议、决定的落实。2012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将沪渝高速公路长阳龙舟坪连接线项目建设资金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的决定后,多次组织代表到项目建设现场视察,针对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持续的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沪渝高速公路长阳龙舟坪连接线全面贯通,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了较大的效益。

    畅通公开渠道。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只有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才能作出准确的评价。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说明,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等,都及时通过公报、网站向自治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短信平台,对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工作动态形式定期向全县省、市、县、乡(镇)各级人大代表及人大工作者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提高人大代表的知晓率。今年以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过短信平台向各级人大代表发送工作动态短信达24万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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