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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3字号:[ ]

(2014年3月28日宜昌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开展询问,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组织地就有关问题开展的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为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六条 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担制订工作方案、围绕专题询问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要求回答的具体问题、询问人建议名单、被询问人、主持人、时间、地点、出席(列席)会议人员、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八条 专题询问事项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告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受询问的机关应当在开展专题询问1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专题询问前,可以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受询问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征得询问人同意后,会后三日内将书面答复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被询问人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后,由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情况和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会后三个月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当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市直有关新闻媒体转播询问实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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