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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尽责 精诚团结 扎实做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

发布日期:2016-12-28字号:[ ]

 

尽职尽责精诚团结

扎实做好自治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

——2016年12月28日在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会前学习培训会上的讲话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田大甲
   

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同志们:

  根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县委同意,今天召开自治县九届人大常委第一次会议,考虑到换届后的自治县人大常委会33位组成人员有20位为新进人员,在本次常委会正式议程之前,我们进行集中学习培训,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传达省委书记蒋超良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讲话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县第十四次党代会、自治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和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霁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及调研长阳时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能作用,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好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工作。

  为了组织这次学习,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就机关学习内容向自治县委书记、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吉雄同志进行了汇报,赵吉雄同志就这次培训和全县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刚刚闭幕的自治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和自治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的历史节点,在全面深化改革、决胜全面小康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两个重要会议,在全县人民政治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政治上要求更高了,工作上力度更大了,运转上节奏更快了,纪律上规矩更严了。我是人大队伍中的一名新兵,要从头学起。刚才,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了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等相关内容。借此机会,我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各乡镇人大副主席们一起交交心,谈一些想法,重点交流一下关于做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几点设想。  

    第一个问题: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产生的历史过程。

  大家知道,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系中,除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常委会。这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是在1980年后才开始建立的。地方人大是否设立常委会经过了长期的酝酿过程。经历了“三起三落”,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曲折前进的历程。

  早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同,就有人提出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设想。但是没有被采纳。当时考虑到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经常性工作少,代表大会较容易召集全体会议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因而宪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但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省、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乡级每年可召开四次。不设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理论原因是“议行合一”的人大建设指导思想。当时,刘少奇在作宪法草案报告的说明时指出“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也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机关的职权,如果另外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机关,反而会使机构重叠,造成不便”。

  1957年上半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问题又一次被提了出来。原因是1954年宪法实施后,地方人大制度建设中的问题逐渐暴露:1、地方人大并不象立法时所愿望的那样能经常召开会议,政府不愿意通过召开人大会议来决定问题,而更愿意自行决定问题。客观原因是政府工作过于繁忙,顾不及召开会议。这样人大的职权不能有效行使,人大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2、人大闭会期间政府与司法机关必要的人事变动难以进行。3、更重要的是不利于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种“议行合一”的体制,政府既独立行使行政权,又是人大的常设机关,监督与被监督融于一身,监督难以实施。于是,19575月,全国人大党组曾向中共中央提出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建议。但是,很快发生了“反右”斗争,这一建议被搁置了。

  1965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考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的问题。然而,不久后就爆发了“文化大革命”,使这一考虑再次搁浅。

  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结论,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要大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特别是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开,这有利于更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在这种形势下,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问题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我们县是19811月,经长阳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才设立县人大常委会的。198412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长阳县,设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先后选举产生了长阳县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共十届人大常委会。

  了发解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历史发展过程后,下面,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我从以下三个方面再作适当展开。

  1、关于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依据。或者说为什么要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设立常委会,是由我国国情等诸多因素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而代表大会的性质又要求代表具有广泛性、先进性,需要维持一定数量的代表。为此,选举法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都有规定。如我们县户籍人口有41万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们本届人大选举产生了219名代表,这就意味着平均每个人大代表要代表的人口数在1800人左右。由于代表人数太多,会议就不便经常举行。于是宪法规定代表大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但我们的人大代表主要是由来自各条战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组成,大多不是专职,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难以经常集中起来开会行使职权,而且会期也不能拖得过长。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在代表大会不便于经常开会,又不能开长会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得以延续?这就有必要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一个人数相对较少,又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机构,这就是人大常委会。可以讲,设立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因代表人数过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不能经常有效地发挥人大作用问题而专门设置的。彭真同志曾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的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工作。所以,适当扩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方法。”

  2、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每院一般也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而我国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较大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还有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长阳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县也有地方立法权。所以有人把人大常委会别称为“议会中的议会”。它主要是在人代会闭会期间行使由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并负责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但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则不开展活动,不行使职权。代表大会期间,是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行使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就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这是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概括的表述。如作进一步解读,可以分出这么几层意思:1、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常委会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3、县、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按照区域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确定以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4、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5、常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作出决议必须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或通过。可以说,上述这五层意思就是对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概括,它充分反映了常委会这个组织的集体性、民主性和程序性等诸多特点,同时,也表明了常委会在国家机关中的地位:一方面,常委会与代表大会的关系,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受代表大会监督,在每次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另一方面,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委会有权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

  3、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相似。但也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职权是制定法律,那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保证法律的实施。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县级人大常委会14项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表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员会备案;

  (10)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这14项职权归纳起来就我们经常在说的“三大职权”,自治县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这15项职权归纳起来就是常说的“四项职权”,即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民族自治立法权。可以说,人大常委会的职能集“人、财、物、事”等各项权力于一身,是真正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没有一个国家机关可以和人大相比。

  第二个问题: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基本工作程序,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有明确规定。但常委会究竟是如何运转的?它如何开会,在闭会以后又如何进行活动?保证常委会运转的服务机构是如何设置和工作的?下面,我着重就常委会组织制度与议事制度分别作些介绍:

  (一)关于常委会的组织制度

  我们通常说人大有“三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主任会议,这三个组织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协调动作,是权力机关法定职能得以体现的重要保证。当然,今天我主要是讲常委会的组织结构,它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构成。

  1、人大常委会。这是闭会期间的国家权力机关。我们重点要把握“四个规定”:一是成员规定。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员统称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二是任职规定。常委会组织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否则,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它是为了加强常委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是为了全面加强常委会工作,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保证时间、从事常委会的工作。三是名额规定。地方组织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明确规定。我县人大常委会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按人口的多少确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经确定,在本届任期内不再变动。省人大常委会核定我县本届常委会名额为33名,一次会议我们选举产生了33名组成人员。四是任期规定。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相同,都是五年。常委会行使职权到下一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2、主任会议。这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机构。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决定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经主任会议召集人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在性质上是常委会处理日常重要工作的机构,而不是实体权力机构,它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任何职权,而只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它在工作方式上是集体负责制,开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任何问题,都要在充分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3、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这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即办公室、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从工作的性质和分工来说,办公室与各工作委员会有所不同。办公室是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做好服务工作,包括提供会议材料、安排会务等工作;为日常工作服务和提供后勤保障;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理论和新闻宣传工作等。各工作委员会,简称“各工委”,是常委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做好初审本级“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专项工作报告的服务性工作;对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书面报告和建议,供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参阅;起草常委会的有关议案草案;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等。市以上人大常委会还设有“专门委员会”:为财经委、内务司法委等,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专委”、“工委”有区别:“专委”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工委”是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专委”是议事,有审议权,可以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提出议案;“工委”主要是“服务”,没有审议权,也不能提出议案。“专委”组成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且必须是人大代表,“工委”组成人员由常委会任免,可以不是人大代表。

  (二)关于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程序

  我们经常说,人大的职权都是在开会中行使的,不开会审议、讨论,任何决定都无法作出,这也是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不同的一个显著特点。特别是常委会,经常面临一些重大问题,而实行的又是合议制,职权行使必须是集体商议,只有通过开会才能讨论决定问题。可以讲,举行会议是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无论是制定和修改法规,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人事任免权,还是开展监督,都必须发扬民主,按照法定程序,在会上集体表决、集体通过、集体决定。而且,在常委会这个集体中,每个组成人员都是平等的,一人一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所以常委会会议在开法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会议的程序严密而细致。如实行会期制度,规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便于经常性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如发言规定,既规定时间,又可以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实际上是为了各方意见的充分表达。二是会议成员的主体作用突出。不仅体现在审议的充分的决议的民主上,还体现在会议成员对会议召开、议程、议题都有法定的建议权。这里,也有几个环节,需要我们认真把握。

  1、会议的召集和准备。根据法律规定,常委会会议由主任会议召集并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常委会必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举行会议的时候,组成人员因出国或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依法按时出席会议。这实际上表明,出席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义务。目的是为了保证会议举行的法定人数,使会议能顺利进行,保证投票决定问题的有效性。每次常委会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讨论的事项和有关资料一并送达组成人员。目的也是为了使组成人员事先安排工作,作好出席准备。

  2、会议的议题运作。与代表大会相比,常委会的议题要宽泛得多,涉及的面比较广。特别是监督法实施以后,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又有了新的规定。我将其划分为两类,即一般议题和专项议题。一般议题就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已成为工作惯例的议题,主要有八种:

  ①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批准决算,作出预算调整等;

  ②就某些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③决定和批准人事任免事项;

  ④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⑤听取政府处理有关重大问题的报告;

  ⑥听取执法检查报告;

  ⑦有关人大自身建设的议题。专项议题,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就某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安排一至二个这样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有明确规定,主要从六个途径征集,并且在年初就要制定计划,向社会公开。

  3、会议的基本形式。常委会开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三种会议形式各有不同作用。全体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同参加的会议,它是常委会行使职权主要的、并有决定性的会议形式。主要任务是:听取提交会议审议的各项专项工作报告和对议案的说明等;进行投票表决,对议案、人事任免案和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分组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组进行审议讨论的一种会议形式。分组会议人数较少,便于委员充分发表意见,这是常委会审议讨论各项方案和报告的主要形式。联组会议在开会形式上与全体会议没有多大区别,都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一起开会,可不同的是开会内容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修改意见的汇报,进一步统一意见,目前正常联组会议与全体会议合在一起。

  4、会议的审议和发言。对专项工作报告,不仅要听取和审议,而且对其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还要进行审议,并在会议上进行满意度表决。

  5、会议的相关配套。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常委会工作要增强透明度,扩大公开化。所以我们建立了列席会议和公民旁听会议等制度。列席会议人员划分为三类:应当列席人员(县政府、法院、检察院),可以列席人员(工委、办、局、乡镇),邀请列席人员(相关专业代表或者政协负责人)。公民旁听会议是一种向社会公开的举措。我县从2010年开始实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凡审议议题或法规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都邀请基层公民进行旁听,既促进常委会会议向公众开放,也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第三个问题:重点谈一谈关于做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坚定政治方向,准确把握好“四个关系”

  (一)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准确把握好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人大工作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工作要有作为、有发展、有进步,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条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服从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主动争取党的领导,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把党的主张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始终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准确把握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都作了明确规定,即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单向的,不可逆转的,是一种国家体制。应该明确的是,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国家政权机关,虽然性质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监督是法定职责,不监督就是渎职;支持是工作需要,没有支持工作就不能形成合力,事业就不能得到发展。特别是我们有不少同志是从政府班子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转任的,体会更深。我们要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把纠正偏差与支持依法履职统一起来,讲成绩实事求是,说问题直言不讳,提建议行之有效,抓督办坚持不懈,大力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坚决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到不失职,不越权。

  (三)密切工作协同,准确把握好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大之间,在组织上没有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下级人大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这就决定了人大上下级之间必须加强工作联动,才能保持步调一致。一方面,要加强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汇报、争取,特别是我们作为自治县人大是具有立法权的,更要注重对上级人大的联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大的业务指导,不断规范乡镇人大工作程序,乡镇人大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发挥代表作用上来,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此外,还要加强横向联系,加强同其他民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2009年杨明寿主任领衔谋划,由长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发起举办的“全国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县(旗)人大工作联席会议”,至今已成功举办了15次会议,已有41个少数民族自治县(旗)加入,成果丰硕,不少议题已引起了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关注,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服务发展大局,准确把握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服务发展大局,保持经济健康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实现全面小康,是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实现自治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和自治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奋斗目标,倍加努力地为全县发展及时提供必备的法律服务和更为广泛的民意支持。要围绕中心确定工作思路,在指导思想上围绕中心,在工作部署上突出中心,在工作方法上贴近中心,在监督重点上紧扣中心,坚持与县委政府在政治上同向、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同步、发展上同力,推动“脱贫、领先、进位、厚积”目标的实现,要按照县委统一安排,积极参与联系服务全县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增强全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献计出力。

  二、依法履职,有效行使“四项权力”

  (一)依法行使立法权。从1984年自治县成立以来,自治县人大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优势,先后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0件次,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7件,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立法是为了规范社会活动,各项法规只有水平高、质量好,才能务实管用,产生好的作用。我们要紧密结合长阳实际,更加注重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突出立法重点,彰显立法特色,认真贯彻立法法,制定好本届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改进立法方式,坚持开门立法,立必需的“法”,立最管用的“法”,立能执行的“法”,不追求数量,确保为发展提供优良法治环境。

  (二)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人大的监督权,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我们要把人大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和“不包办代替”的原则,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要不断完善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监督形式,使监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审议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要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始终接受群众监督,始终得到群众支持。

  (三)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手段。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自治县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密切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适时作出合理合法的决议、决定。

  (四)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等有关选举、任免工作的规定,处理好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努力实现党内工作程序与人大法定程序的有机结合。把监督事与了解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坚持任前法律考试制度,进一步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的工作联系,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任免对象的知情度,把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成员,把既得到党委信任,又让人民满意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强对选任干部的监督,坚持报送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和任中、离任审计制度,促使任命的人员不断增强履职的责任感,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做到“四个带头”

  (一)带头讲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同党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全面的、具体的、坚定的,必须对党忠诚,知行合一,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政治,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特有优势,更是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前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是自治县委在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中设立的领导机构,肩负着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贯彻落实的重要职能,要充分发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作用和在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26日至27日中央政治局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习总书记强调,讲政治,对党忠诚,不能空对空,各级领导讲政治,既要领导,更要示范、带头。当前,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增强“四个意识”,贯彻落实自治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和自治县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周霁在长阳调研时的讲话精神,我们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干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定位,保持政治定力和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

  (二)带头贯彻落实县委决策部署。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自觉服从县委领导,自觉维护县委威信,自觉落实县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阳奉阴违。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破除一些干部头脑中存在的“二线”思想,发挥“一线作用”,有时还要有“火线”的担当,大力发扬“工匠精神”,既要从大处着眼,也要从小处着手,严谨细致,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地把每一件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对份内的事全力做,做好;对交办的事及时做,做完;对碰见的事主动做,做清。这里,还要提出:每一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人大工作的关系,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一个职业,但是个非常重要的职务,不是个荣誉称号,而是一种政治性的职务、人民性的职务、法定性的职务,兼职委员要坚持代表职务优先原则,积极参加常委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活动,认真履职。出席常委会议不仅是纪律要求,更是法定的职责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角”,要依法出席,严肃履责。

  (三)带头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党和人民把权力交给我们,是一份信任,更是一份约束。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工委及机关每名同志都肩负着“一岗双责”,要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既要从严要求自己,又要做好分管领域、分管岗位的党风廉洁建设,落实关键措施,真正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领域全过程,努力塑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正气的良好政治生态。

  (四)带头讲团结。团结、合作的作用人所共知。团结才能干事业,团结才能干成事业,大家能有机会在一个班子一个团体里共事是机缘,是一种享受。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重大事项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大家在工作中要注意维护团结,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无论是主任会议,还是常委会议审议各项议题,都要创造条件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对少数不同意见的合理成份,也要尽量吸收,综合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班子成员、同事之间,都要做到:定位工作,换位思考;补位不缺位,站位不越位;平时多沟通,遇事多商量;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坦诚相待,和睦相处,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我们同事之间要相互包容,换位思考。上级对下级做到“ 三多三不 ”:多体谅,多关心,多支持 ,总揽不独揽,果断不武断,放手不撒手。下级对上做到“三不三多”:分工不越位,尽职不偷懒,主动不旁观,多尊重,多服从,多理解。

    同志们,县委和广大干部群众对新一届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寄予厚望,我们一定要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建设都市后花园,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县(旗)和武陵山发展前列,与省市同步进入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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