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全省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座谈会,认真总结近年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探索与实践,研究部署新形势下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以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这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最近,中央办公厅专门印发文件对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实体性权力,其实质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之一,最能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本质特征,最能反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精神,最能体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人大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多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在同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取得丰硕成果。特别是不少市县人大常委会将多年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制度的形式加经规范和提升,较好地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作用,为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深化认识、把握规律、推动实践,形成了具有湖北特色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对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法律赋予的职权中,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中心地位,是行使监督权、任免权的基础。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这是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上首次将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写进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注入了新活力。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对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做好人大“决定”工作等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进一步做好人大“决定”工作指明了方向。党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中,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了诸多具体规定。近年来,省委在先后制定的多个文件中,都对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规定。
毋庸置疑,相对于人大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仍然是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是行使还不够主动,不够充分;工作机制工作程序还不够完善;决议决定的刚性及落实成效还不够明显;不少地方依然存在不愿行使、不敢行使、不会行使决定权等状况。因此,要进一步深化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的性质地位、功能作用的认识,认真开展研究、探索和实践,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切实增强行使决定权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着力推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创新发展。
观大势、谋大局、议大事,应当正确处理好行使决定权“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正确处理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的关系;正确处理人大决定权与法院、检察院司法权的关系;要处理好人大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之间的关系。科学把握行使决定权的“四项原则”:法定性原则;全局性原则;群众性原则;动态性原则。严格规范行使决定权的“四个环节”:规范提出审查程序;规范调研论证程序;规范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公布实施程序。强化决议决定有效执行的“四项措施”:加大实施和宣传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跟踪问效工作力度;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增强自信、提升能力、勇于担当,依法履职行权,不断推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为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书写“中国梦”的湖北华彩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丁爱萍)